《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休假规定,综合最新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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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
根据工作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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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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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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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20年: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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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取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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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请病假超过规定天数(1-10年2个月、10-20年3个月、20年以上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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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且单位不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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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后,年内再出现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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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工资报酬
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包含正常工资及200%额外补偿,计算基数为: $$\text{日工资} = \frac{\text{年收入}}{261 \text{天}}$$
注: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天数不计入年休假。
二、其他法定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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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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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以内:普通医院诊断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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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天:需三甲医院证明+病假建议书。 虚假证明将追回工资并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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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与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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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3天,晚婚(男25/女23岁)可延长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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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98天起跳,难产或多胞胎增加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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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
- 直系亲属去世享3天,需提供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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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 专为异地家属设立,具体天数未明确,但属于法定假期。
三、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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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统筹安排
单位应优先安排补休,无法补休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因特殊工作无法安排时,经职工同意可跨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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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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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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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时段加班:补休或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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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人事部门需对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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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管理 :借调期间病假、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原单位需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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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适用范围 :通常适用于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上规定综合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各地实施细则,确保职工权益与单位管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