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4日
清明节成为我国法定节假日的时间是 2008年4月4日 ,这一天是首个被明确为法定假日的清明节。以下是相关说明:
- 法定假日的确立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次修订,将清明节与端午、中秋并列为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假日,假期为 1天 (农历清明当日)。
- 2008年清明节的特点
- 这是清明节首次成为法定假日,因此2008年4月4日(星期三)为首个清明节法定假日,4月5日(星期四)开始放假。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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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原指春分后第15天,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曾将4月5日定为国定假日,但未成为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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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清明节调整为 3天 放假,但这一调整未在搜索结果中体现。
清明节法定假日的起点为 2008年4月4日 ,且属于带薪休假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