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同时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一、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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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贫困人口
以2013年国家统计的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为基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该标准的家庭可认定为绝对贫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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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贫困与低收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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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贫困人口 :年人均纯收入在628-865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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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人口 :年人均纯收入在866-1205元之间;
两者统称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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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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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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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包括户籍人口及长期共同生活的非户籍人口(如未迁出嫁的女儿、未迁入的配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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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无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赡养/抚养人无能力的家庭优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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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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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者、因贫辍学儿童、无安全住房或重大疾病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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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规避法律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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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 各省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调整,但需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统一管理。
三、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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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申请
家庭提交收入证明、财产状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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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与公示
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乡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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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核与备案
乡镇审核后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系统。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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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变化时,需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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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识别 :避免因区域经济差异导致误判,确保“应纳尽纳、应扶尽扶”。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统一规范与地方实际情况,确保既不扩大扶贫范围,又能精准识别真正需要帮扶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