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中级职称的对应关系可通过以下文件和规定进行确认:
一、核心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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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
明确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认定具备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即中级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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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政策文件
多地人社局及药监局发布的通知均依据上述规定,明确执业药师视同中级职称。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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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2023年11月调整后执业药师视同主管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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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2023年11月更新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中包含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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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2024年10月明确执业药师可申报正/副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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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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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衔接工作的通知》 (天津、黑龙江、福建、江苏、江西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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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北京人社局发布)。
三、政策实施范围
自2018年起,全国至少20个省份(含山东、北京、甘肃等)已明确执业药师视同中级职称,其他省份如广东、广西、河南、云南等也相继发布配套文件。
四、补充说明
执业药师作为中级职称,不仅具备专业资格,还享受以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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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晋升通道 :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如主任药师)的初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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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聘任依据 :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以上信息综合自国家及地方官方文件,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