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冬季停工时间的规定需结合国家规范、地区气候条件及工程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主要规定如下:
一、进入冬期施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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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标准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或当日气温低于0℃时,需进入冬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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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气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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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低于-5℃时,需停止焊接、混凝土浇筑等关键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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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低于0℃时,可能因材料脆裂风险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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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停工与复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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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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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5天高温(≥5℃)时解除冬期施工,具体日期可实测确定或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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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以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常规冬期施工时段,但可根据气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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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气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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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低于5℃且未采取有效抗冻措施时,需停止混凝土浇筑、墙体砌筑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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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冻胀地区(如东北部分地区)可能因冻胀力导致工程损坏,需提前评估并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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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要求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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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
因极端天气(如暴雪、冰冻)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可申请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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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与责任
冬季施工增加的人工、机械费用需通过签证处理,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停工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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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停工时间可能因地区气候条件、工程类型及建设管理部门要求不同而有所调整,例如新疆、河北等地可能更早停工,工业大省可能灵活调整。
四、相关规范依据
主要参考《建筑工期冬期施工规范》(JGJ104-97)及各地建设部门的具体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