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条令》第120条
关于军人开除军籍的最新规定,综合相关法规和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开除军籍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20条,现役军人违反纪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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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 :因犯罪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无论职务高低均予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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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且判处5年以上刑罚 :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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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 :如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刑罚,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且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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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且影响恶劣 :如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军队形象或丧失军人基本条件。
二、开除军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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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丧失 :立即失去现役军人身份,军衔、职务、奖励等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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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影响 :涉及经济补偿、医疗保障、就业安置等,具体由部队按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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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被开除军籍人员需在原籍接受监督,出行、就业等可能受限。
三、批准权限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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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士兵 :由军级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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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 :团职以上需中央军委批准,师职及以上由公安部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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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部队 :如武警部队,可能涉及公安厅、局或总部的审批流程。
四、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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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衔与职务降级 :开除军籍通常伴随降职或降衔,但具体幅度视情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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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安置 :需按部队规定办理,可能进入地方安置流程。
以上规定综合了《纪律条令》及部队实际操作流程,确保纪律严明与权益保障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