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普通话证书的发证机构填写需根据证书等级不同进行区分,具体说明如下:
一、发证机构填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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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级别与发证单位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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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 :由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 审核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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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乙等及以下 :由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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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印制与权威性
- 所有证书均由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统一印制,其前身为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现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填写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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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全称
填写时需使用机构的全称(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避免使用简称或缩写(如“国家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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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测试机构的定位
若证书由省级机构颁发,需在证书上明确标注该省级机构的名称及印章,例如“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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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的规范性
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格式(15位),其中包含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测试年份等信息,需确保与测试机构信息一致。
三、特殊情况处理
若无法确认具体测试机构名称,可参考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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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证书印刷的“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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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官网查询成绩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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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示例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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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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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乙等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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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 :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通过以上规范填写,可确保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