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人文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如下:
一、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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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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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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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完成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及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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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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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成绩≥70分(含)或平均学分绩点≥2.0(未实行绩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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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成绩:通过吉林省高校联合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六级(≥425分),艺术类专业通过相应外语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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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限制
- 修读期间补考学分超过规定(如≥20学分或≥8科),或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予授予。
二、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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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
-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符合条件的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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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公示与授予
- 通过评议者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授予学位证书。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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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转专业、退伍、留学等符合毕业要求者,需在毕业结论中手动标注“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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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学士学位者,学位不予补授。
四、学科门类
涵盖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理学、工学等8个学科门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