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事业单位奖励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奖励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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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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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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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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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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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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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 奖励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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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奖:对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给予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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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功:对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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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大功:对作出特别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记大功,一次性奖金标准为12000元。
- 奖励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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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奖励:各地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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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奖励: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 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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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奖:一次性奖金标准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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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功:一次性奖金标准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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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大功:一次性奖金标准为6000元。
- 奖励制作与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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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奖励的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制作标准严格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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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做好每年报送奖励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发放情况,并记载归档留存。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奖励机制,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推动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