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层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其核心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修正、作为其他会计法规的立法依据、对会计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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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与效力级别
会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如1985年首次颁布、1999年全面修订、2024年最新修正),属于狭义的法律范畴,效力仅次于宪法。其法律条文直接规范会计核算、监督等核心环节,违反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在会计法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会计法是整个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等行政法规、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规章,均以其为依据。地方性会计法规不得与其相抵触,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层级关系。 -
与西方国家会计法规的差异
不同于西方国家将会计规范分散于商法、税法或行业准则(如美国的GAAP),我国通过《会计法》集中规定基础性规则,并赋予其强制力。例如,日本《公认会计士法》仅规范执业资格,而我国会计法同时涵盖单位会计行为与人员管理。 -
立法宗旨的动态适应性
会计法历经多次修正,始终围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核心目标。2024年修订新增条款强化对财务造假的处罚,体现其响应经济治理需求的动态调整能力,进一步巩固了作为经济秩序基石的法律地位。
会计法的法律层级和功能定位,决定了其在经济活动中“根本法”的角色。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监管机构,均需以其为基准开展会计实践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