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这类人员无法完全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独立从事法律事务的能力。
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曾因违反执业规范或法律法规被吊销执业证书,表明其不适合继续从事法律职业。
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涉嫌犯罪或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司法或纪律审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其品行和职业操守存疑。
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表明其工作表现未达到要求,不适合担任公职律师。
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说明其信用状况不佳,不符合公职律师的诚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