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等法律适用标准,并新增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的具体认定。
1. 明确涉税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 逃税罪: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新增“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情形。
- 假报出口罪:明确8种表现形式,涵盖循环进出等新型犯罪手段。
2. 新增对新型涉税犯罪的打击
- 将“阴阳合同”等隐匿收入或财产的手段纳入逃税罪认定范围。
- 增加对“假报出口”等新型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3. 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
- 对主观上无骗税故意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明确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对单位犯罪适用更严格的处罚原则,同时兼顾对合法经营活动的保护。
总结
法释〔2024〕4号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明确了多项罪名的认定标准,为依法惩治涉税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企业需严格遵守税务法规,避免因违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