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的三要素如下:
一、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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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成年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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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 需依法成立并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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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二、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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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行为需真实反映当事人的内心效果意思,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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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时,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时,合同可被变更;因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合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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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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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款(主体、标的、数量)需明确具体,非必备条款缺失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可能引发争议。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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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签名、盖章、按指印)是合同成立的常见形式,但法律允许口头、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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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即生效,但需满足生效要件(如交付标的物、办理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要素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若合同因任一要素不达标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将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