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杂费栏填制需根据成交价格与费用归属关系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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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归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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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费用已包含在成交价格中(如CIF价格含运费及附加费),则无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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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费用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如燃油附加费、起卸费等),需以正值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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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方式选择
- 可按 杂费总价 或 杂费率 填报,标记为“1”(费率)或“3”(总价),并选择对应币种代码。
二、具体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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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符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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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 正值或正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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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 负值或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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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商品特殊处理
- 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商品时,免予填报杂费。
三、操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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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与申报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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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时:若发票总价包含国外费用(如商检费),需在杂费栏单独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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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时:若发票总价未包含国内费用(如包装费),需以负值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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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期费补充申报
- 货物进口时未结算的滞期费,需在结算后及时补报,避免少征税款。
四、示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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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填报情况 :CIF价格仅含基础运费,但实际支付了燃油附加费,该附加费需以杂费总价形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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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填报情况 :CIF价格明确包含所有运输费用(含附加费),则杂费栏不填。
通过以上规则,可确保报关单杂费栏的准确性与合规性,避免因费用归属错误导致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