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需要 进行继续教育。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级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如果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此外,尽管有信息称在延续注册时不需要提供继续教育的证明,而只需本人承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但这并不免除实际进行继续教育的需求。因此,一级建造师仍需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以保持其专业知识的更新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一级建造师在进行注册、延续注册或逾期注册时,都需要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以证明其完成了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