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
根据权威媒体报道,广西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因受贿罪被判处 11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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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依据
陆钦华在2003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收受多家企业和个人贿赂共计556万元,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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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陆钦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供述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400万元+40万元),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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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处罚
除有期徒刑外,法院还对其个人财产进行了没收:
- 已退出的赃款440万元、未退出的50万元均上缴国库。
陆钦华因受贿罪被判处 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 ,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其腐败行为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