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
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因受贿罪被判处 11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160万元 。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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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李杰利用担任海口市交通局局长、美兰区区长等职务便利,从2004年至2015年收受海南福隆集团等8单位及23人财物,累计金额达900万元,并非法收受价值1.95万元的黄金两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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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依据
法院认定李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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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展
该案是海南省检察院“6·3”专案中的核心案件,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宣判。
注意 :
- 另有李杰兄弟聂磊、李帅因其他犯罪被判处不同刑罚,但该信息与李杰受贿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