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简易征收政策主要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后续公告,结合最新规定整理如下:
一、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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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工方式
施工方不采购主要材料或仅采购辅助材料,收取人工费、管理费等,可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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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
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施工方按简易计税(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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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老项目
-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无论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计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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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计算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公式为: $$ \text{销售额} = \frac{\text{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text{支付的分包款}}{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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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销售额×3%,不可抵扣进项税。
三、政策依据与补充说明
- 政策文件 :财税〔2016〕36号及后续公告(如2017年第11号、2022年第4号)。- 混合销售例外 :销售自产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简易计税,但需分别核算销售额。
四、注意事项
- 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若能取得专用发票且进项税充足,可选择一般计税(13%税率)。以上政策适用于2025年及以后,具体执行以最新税务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