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药品、患者陈述等
无证行医需要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其非法性及危害性:
一、核心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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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医现场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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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药品等物品的存在可证明其从事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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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场所的布局、药品柜、诊疗桌等环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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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陈述与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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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需提供就医时间、地点、症状及接受治疗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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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可收集周边居民或知情人员的证言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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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记录
- 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记录、处罚决定等官方文件。
二、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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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质文件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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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若涉及无证人员,需收集其身份信息及未取得执业证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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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定位与地址记录 :通过手机地图截图标注位置及营业时间。
三、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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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医学生 :全日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在1年实习期内行医属合法见习医生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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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承学习 :在合格指导老师指导下行医(如开方审核、操作指导)不违法。
四、证据效力要求
所有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若涉及刑事犯罪,证据需满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五、举报建议
发现无证行医时,可向卫生健康部门或12345热线举报,提供上述证据及行医人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若造成严重后果(如健康损害或死亡),建议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医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