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资料移交规定主要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核心要求包括交接程序、内容、责任及档案管理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交接程序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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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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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未填制凭证、登记账目并结清余额,整理移交资料(含凭证、账簿、报表等),对未了事项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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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离职需指定代理或接替人员,委托代办需经批准且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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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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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资料 :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发票、银行资料(对账单、账户信息等)、合同协议等,需保持原卷封装或加密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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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资料 :需与元数据、读取平台一并移交,确保格式合规且安全性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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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与票据 :移交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空白票据及已使用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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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交与签字确认
- 需第三方监交人核对资料后签字,明确双方责任。移交人员对资料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终身责任。
二、档案移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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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与期限
- 当年形成的档案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档案管理机构,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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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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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档案名称、卷号、保管期限等信息,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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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档案需安全搬运,电子档案需检测数据完整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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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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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离职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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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要求,交接未完成者不得离职。
四、特殊情形处理
- 若发现原会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接收方应立即报告并暂停交接。
以上规定确保会计资料移交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连续性,是保障企业财务信息安全的必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