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户口迁移最新规定
广东省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对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1. 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 全面放开放宽:持有广东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广东省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 户口登记: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2. 人才入户
- 学历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
- 核准流程: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3. 学生入学、毕业户口迁移
- 应届高校毕业生:非广东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
- 在校学生:非广东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
4. 亲属投靠
- 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在本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亲属投靠。
5. 收养入户
- 收养登记:本市户籍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本市收养人名下。
6. 恢复户口
- 特定情形:参军退役回本市;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7. 政策性安置
- 特定人员:经国家、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中山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 跨省通办
- 受理范围:全国户籍居民需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5项跨省迁移业务的。
- 工作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准予迁入、迁出登记、办理迁入四方面内容。
以上为广东省户口迁移的最新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有需要的人员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