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主要包括以下五类,涵盖教育、职业资格、公务员选拔等核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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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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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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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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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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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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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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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选拔考试
-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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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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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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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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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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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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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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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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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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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包括由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依法组织的考试(如导游资格考试、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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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类综合了教育、司法、职业资格等核心领域,具体考试类型可能因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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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明确将上述考试列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