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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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
若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如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股东可请求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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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这些重大变更可能影响股东权益,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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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如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经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后公司存续,股东可请求回购。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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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回购需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在90日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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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兼任监事需符合比例要求(职工代表≥1/3),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以上内容综合自《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