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其他股东强制退出公司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核心方式包括股东除名、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及司法解散。关键前提是股东存在严重违约(如未出资)或章程有明确约定,否则单方面“踢出”可能因侵犯股东权利而无效。以下是具体实现路径:
-
股东除名
仅适用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公司需先催告其补足出资,若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方可召开股东会表决解除其资格。除名决议需符合公司章程且程序合法,被除名股东有权获得股权公平对价。 -
股权转让
- 内部转让:其他股东可协商受让目标股东股权,价格需公允。若目标股东拒绝,可通过章程事先约定的强制转让条款执行(如离职股东需转让股权)。
- 外部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章程无限制,可通过提高转让门槛(如设定高额违约金)间接施压。
-
公司回购股权
仅在三种法定情形下可要求公司回购: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存续。回购需通过股东会决议,若协商不成可起诉。 -
司法解散公司
当股东矛盾导致公司僵局(如长期无法决策),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诉请解散公司。此方式成本高且会终止经营,通常作为最后手段。
提示:强制退出股东需谨慎操作,建议在公司设立时通过章程或协议明确退出机制,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法律风险。若已发生纠纷,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