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无法直接“赶走”小股东,但可以通过以下合法途径实现股东权益调整:
一、协商与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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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转让股份
大股东可与其他股东协商,以合理估值购买小股东股份,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股权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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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转让
若协商失败,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强制转让小股东股份。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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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除名情形
仅当小股东存在以下情形时,其他股东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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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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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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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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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催告 :需书面通知小股东,明确履行出资义务期限,并收集催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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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除名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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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移 :除名后,公司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小股东姓名/名称及出资额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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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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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违规操作 :直接开除或强制转移股权可能涉及《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保护,导致其他股东连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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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若操作不当,可能引发诉讼,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应优先通过协商或股权转让解决问题,若涉及法律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定步骤并保留充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