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董事长需要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起提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这一程序的核心在于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和集体决策机制,既保障了公司治理的合法性,又防止少数股东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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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门槛明确:单独或合计持有3%股份的股东可发起罢免提案,确保提案主体具备一定代表性,避免频繁干扰公司正常运营。提案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需在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列入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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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机制灵活:股东大会采用普通决议形式,即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部分公司可能采用累积投票制,增强中小股东话语权,例如将投票权集中支持某一罢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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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程序衔接:若仅罢免董事长职务,需由董事会过半数重新选举新任董事长;若同步罢免董事资格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则需股东大会补选董事后重新选举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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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实操平衡:根据《公司法》,罢免董事长需严格遵循程序正义,但具体细则(如表决比例、提案时间)可能因公司章程或行业监管要求调整,股东需提前核查内部规定。
提示:实际操作中,建议股东联合专业法律顾问,确保提案合规性并评估潜在风险,例如罢免后对公司稳定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