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延长领取失业金,最长可领取24个月,但需满足特定条件:累计缴费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且未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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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失业人员需在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这是申请延长领取的基本前提,缴费年限不足则无法享受该政策。 -
年龄限制
申请人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不足2年。例如,58岁的男性或48岁的女性工人符合条件。 -
持续失业状态
在延长领取期间,失业人员需保持未就业状态。一旦重新就业(包括灵活就业),则停止发放失业金。 -
主动申请与审核
满足条件者需携带身份证、失业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延长领取。 -
延长后的待遇标准
延长期间的失业金按月发放,金额与原标准一致(为上海最低工资的90%),同时继续享受医保代缴等附加待遇。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充分利用政策保障基本生活,但需注意及时办理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