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三胎需满足七个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再婚家庭已有两个孩子、子女残疾或重大疾病、收养子女不计入生育数、边境县农村户籍、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其他特殊情形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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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若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申请生育三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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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已有两个孩子: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各自有一个孩子,再婚后可以共同生育第三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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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残疾或重大疾病:若已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可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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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不计入生育数: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数量,若已有两个孩子且其中一个是收养的,可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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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县农村户籍: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边境县农村户籍,且符合当地政策规定,可生育三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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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各自仅有一个孩子,再婚后可以共同生育第三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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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形经批准:因特殊情况需生育三胎的,需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生育三胎,具体政策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