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三种法定情形下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双十”条件的国企改制员工,以及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次续签。若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法律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但能显著增强就业稳定性,尤其在裁员时享有优先留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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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年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含试用期),且本人提出或同意续签时,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固定期限。此处的“连续”强调劳动关系无中断,若因调岗、病假等合理原因暂停工作,通常不影响连续性认定。 -
国企改制或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特殊情形
国有企业改制或首次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对在该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员工,法律强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条款旨在保护临近退休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因制度变革导致就业风险。 -
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的强制续签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严重违纪或能力不足等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第三次续签时必须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合同中断”规避此条款,但司法判例通常认定恶意中断无效。 -
默认签订: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直接推定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可主张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此条款倒逼企业规范用工,避免“口头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
提示: 无固定期限合同仍可依法解除或终止,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应留存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有效**。若符合条件但遭企业拒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