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六类: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离岗检查者、职业病或工伤致残者、医疗期内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龄满15年且临近退休者,以及法律特殊保护的其他情形。这些限制旨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尤其在健康、生育及职业稳定性等关键领域。
- 职业病高风险人群: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处于诊断/医学观察期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这是对职业健康安全的底线保护。
-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员工: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需承担长期责任,不得单方解约。
- 医疗期内的患病员工: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享有解雇豁免权。医疗期长短根据工龄计算,最长可达24个月。
- “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职工受特殊保护,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需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
- 高龄资深员工: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以裁员或不胜任为由解雇,体现对长期贡献者的保障。
- 其他法定情形:如地方性法规或特殊政策规定的保护对象(如重大疾病患者等),企业需严格遵守。
提示:上述保护仅适用于劳动者无重大过错的情形。若员工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仍可依法解除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在人事决策时严格核查法律条款,避免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