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规定,员工主动辞职通常不适用“N+1”赔偿,但若因用人单位过错(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被迫离职,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N)或代通知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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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的适用条件
“N”代表工作年限对应的补偿月数(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1”是代通知金。该补偿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如员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员工主动辞职一般无权主张,除非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提供安全条件等)。 -
被迫离职的特殊情形
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过错(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规章制度违法等),员工可提出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N)。此时无需提前通知,但需保留证据(如工资条、社保记录等)。 -
计算标准与限制
- 月工资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收入计算,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补偿基数封顶且年限不超过12年。
- 代通知金(+1)按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
总结:员工主动辞职需谨慎评估自身权益,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应及时取证并依法**;正常离职则需明确“N+1”不适用,避免误解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