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核心在于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或违法行为时,企业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重大失职或舞弊、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工作、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及被追究刑事责任。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需明确录用标准并留存考核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达要求方可解除合同,避免主观臆断。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需合法且公示,劳动者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如多次旷工、盗窃等),企业解除时需举证违规事实。
- 重大失职或营私舞弊: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重大损失(如财务漏洞、泄露商业秘密),需证明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 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兼职需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若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劝阻拒不改正,企业有权解除合同。
- 欺诈订立合同:如虚构学历、工作经历等导致合同无效,企业可追溯解除劳动关系。
- 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判处刑罚或免予起诉,但需注意行政拘留等非刑事处罚不适用本条。
企业运用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必须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劳动者若遇争议,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