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但需满足三大核心条件: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劳动者行为达到“严重”程度、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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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合法性
用人单位需确保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通过民主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并公示。例如,规定“旷工3天可解除合同”需与劳动法精神一致,不能单方面加重劳动者义务。 -
“严重违反”的界定标准
“严重性”需综合行为性质、后果及行业惯例判断,而非仅凭企业单方规定。例如,偶尔迟到不构成“严重”,但长期旷工或泄露商业秘密则可能达标。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行为对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进行裁量。 -
解除程序的合规性
用人单位须遵循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如书面警告记录)、听取申辩、通知工会(如有),并出具书面解除通知。若程序瑕疵(如未公示制度或未给予申辩机会),即使劳动者确有违纪,解除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提示:企业应定期审查规章制度合法性,保留员工违纪证据;劳动者则需了解自身权利,若对解除有异议,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