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是规范广州市档案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现结合最新信息进行
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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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与修订 :该规定于2008年5月21日首次公布,2015年1月和9月分别进行修订,现进入立法后评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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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
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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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档案工作,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局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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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体系 :包括国家档案馆(收集多种门类档案)、专门档案馆(特定领域档案)和部门档案馆(部门所属机构档案)。
三、档案收集与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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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馆职责 :负责收集重大活动、历史事件、名人档案等,并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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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限 :机关、事业单位等需在形成或获得重要档案资料后的5年内移交至同级国家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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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档案 :主办单位需提前制定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移交流程。
四、信息化与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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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 :纳入当地信息化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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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 :定期公布开放目录,提供检索、阅览、复印等服务,优先以复制件替代原件(珍贵档案除外)。
五、监督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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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需将档案事业纳入发展规划,统筹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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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要求 :单位需在30日内完成档案工作机构、设备等事项的备案,未备案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补办。
六、当前进展
- 立法评估 :广州市档案局正开展《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以优化法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