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天津暖气费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违约金计算方式: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合同约定优先: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如果双方签订了供热合同,并且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停热期间违约金不再累计: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示例
例如,某居民用户供热采暖费为1000元,逾期未交费,按照每日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每日违约金 = 1000元 × 2‰ = 2元
逾期10天的违约金 = 2元/天 × 10天 = 20元
如果您对暖气费滞纳金的计算或收取有疑问,建议您咨询所在区的供热主管部门或拨打供热服务热线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