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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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依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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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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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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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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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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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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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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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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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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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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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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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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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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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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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安排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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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些内容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同时兼顾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