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经取消了。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改为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修改后的《会计法》自 2017 年 11 月 5 日起施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正式取消。
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财政部门不再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管理,包括丢失补办、调转、查询等一切事宜。不过,已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