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员)的培训规定如下:
- 一般行业: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 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不同地区和行业对于安全员的培训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员,通常每年应接受一次安全培训。在宜昌,建筑业从业人员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基础学时不少于 8 学时,从业人员完成基础学时后,应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其他培训科目和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