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如下:
- 总体学时: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 90 学时。
- 科目分类: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通常公需科目不少于 30 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
- 学时计算标准
- 面授培训:参加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活动,每天最多按 8 学时计算。
- 网络培训:参加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每年最多 40 学时。
- 学历教育: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最多折算为 40 学时。
- 研究课题:独立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独立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课题项目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 40 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最多折算为 30 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最多折算为 10 学时。
- 学术论文:独立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每篇最多折算为 10 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最多为 5 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 20 学时。
- 学术著作:独立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每本最多折算为 30 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最多折算为 20 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最多折算为 10 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 40 学时。
- 授课讲学: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执业药师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宣讲、巡讲,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最多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 6 倍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 50 学时。
- 学时有效期: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但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或执业药师本人出具说明,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并通过的,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 学时互认:记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或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