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盗窃、吸毒等违法行为的次数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故责任认定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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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次数限制
事故责任认定最多允许 一次复核 。当事人对初次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认定书或证明之日起 3日内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交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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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需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 10日内 制作认定书。
二、盗窃行为次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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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标准
两年内实施 三次以上 盗窃行为,且每次盗窃均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仍需以盗窃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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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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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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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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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期间盗窃的,可按“数额较大”的50%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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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留吸毒次数认定
无次数限制 ,但存在以下情形需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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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两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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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容留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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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 :仅限1次复核机会,3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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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次数 :两年内3次以上且未达数额较大标准,或存在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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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吸毒 :无次数限制,但累计次数达到立案标准。
以上规定均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