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最新发布的文件,截至2025年4月5日,《公证程序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的最新全文如下:
一、《公证程序规则》核心内容
- 总则:明确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能,坚持客观、公正、便民原则,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监督。
- 公证当事人: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需监护人代理,法人由法定代表人代表,特殊公证事项需本人亲自办理。
- 执业区域:公证机构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区域受理业务,避免跨区域竞争。
- 申请与受理:
- 需提交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相关文书及证明材料
- 公证机构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需说明理由
- 审查与核实:
- 核查当事人身份、文书内容、证明材料真实性
- 涉及专业问题可委托鉴定或异地公证机构核实
- 不予办理情形:包括材料不真实、违反公序良俗、无管辖权等9类情况
二、重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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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公证:
- 需在投标前7日提出申请,提交招标文件等9类材料
- 公证员须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
- 存在舞弊或擅自变更招标文件等情形应终止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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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公证:
- 不动产赠与需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 要求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收取公证费按财产价值分段计费
三、特别说明
- 本细则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原有1992年版《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同时废止
- 办理公证可通过全国公证管理系统查询进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减免费用
建议办理前通过司法部官网或公证处窗口确认最新要求,涉及重大财产事项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