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的管理部门归属及职责如下:
一、工伤认定管理部门
工伤认定由 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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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多数情况下,工伤认定由设区的市(如地级市、省会城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成员通常包括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代表,部分大型企业可能增加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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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部分中小型企业可能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组织形式为"劳动鉴定小组",由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主管领导组成。
二、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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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与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需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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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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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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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原则 :若需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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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鉴定主要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层级根据企业规模和地区政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