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搜索结果,低保取消未通知本人的责任归属问题可总结如下:
一、责任主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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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的责任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低保资格的变更(包括取消)应当及时通知本人。若未通知,民政部门存在行政程序违法,需承担主要责任。若因民政部门未通知导致受助人权益受损,可向民政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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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的辅助责任
在城市低保管理中,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通常作为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若村委会在接到民政部门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受助人,可能需承担次要责任。
二、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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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义务 :低保取消必须书面通知本人,且需说明具体原因。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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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途径 :受助人可向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说明取消低保的依据和程序。
三、特殊情况处理
若因以下原因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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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沟通故障 :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通知延误,需及时补发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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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重大过失 :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通知,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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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投诉 :发现未通知后,应优先向当地民政部门投诉,保留投诉材料(如身份证、收入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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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 :如因未通知导致生活困难或医疗支出增加,需提供相关证据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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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若投诉无果,可咨询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低保取消未通知本人的责任主要归民政部门,村委会可能承担辅助责任。受助人可通过合法途径**,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