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原则,中央编办统筹全国,地方编办管理本辖区单位。 编制数量、岗位设置需经编办审批,与财政预算、人事管理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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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层面管理
中共中央编办负责制定全国性政策标准,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如部委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与编制总量,对全国编制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地方编办需定期向中央备案编制数据。 -
省级及以下管理
省/市/县三级编办具体审批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例如省属高校归省委编办管,市医院编制由市委编办核定。乡镇事业单位编制需县级编办批准,实行"谁主办谁管理"。 -
特殊系统管理
教育、卫生等系统实行"条块结合":教育部制定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但具体核编由属地编办执行;公立医院编制总量由省级卫健部门与编办联合核定。 -
动态调整机制
编制并非固定不变,编办会定期评估事业单位职能变化,对职能弱化的单位缩编,新兴领域单位(如大数据中心)可申请增编,需经专家论证和公示程序。
注意:事业单位实际用编需在核定范围内,超编招聘将被追责。改革后部分单位实行"备案制",编制审批权限逐步下放至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