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专技岗位设置比例是根据单位的性质、职能和人员结构特点来确定的,旨在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高效性。以下是关于专技岗位设置比例的详细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比例要求
总体控制目标
- 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总体结构比例为1:3:6。这意味着在每10个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岗位占1个,中级岗位占3个,初级岗位占6个。
- 省级和副省级市属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比例为3:4:3。
- 地级市和副省级市区属事业单位:比例为2:4:4。
- 县(市、区)和副省级市街道办事处属事业单位:比例为1:3:6。
- 乡镇属事业单位:比例为0.5:3: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乡镇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一般乡镇。
事业单位类型
-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
-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比例要求
高级岗位内部比例
-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比例为1:3:6。
-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比例为2:4:4。
中级岗位内部比例
-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比例为3:4:3。
初级岗位内部比例
-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比例为5:5。
特殊情况下的比例调整
特殊贡献或急需人才
单位若有特殊贡献者或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增加职数。
政策倾斜
如宁德市对取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可先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
职称制度改革
部分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称制度改革,调整职数设置或聘用方式,为优秀人才提供晋升机会。
事业单位的专技岗位设置比例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各类岗位的合理配置和高效运作。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比例分别为1:3:6,具体到内部等级也有详细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单位可以申请调整比例,以适应实际需要。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事业单位更好地进行岗位设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