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公示需包含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信息、项目名称与编号、中标供应商详情(名称/地址/金额)、主要标的明细(规格/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评审专家名单等核心内容,并依法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以上指定媒体发布,同步公开招标文件。
- 基础信息公示: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必须明确标注,确保利益相关方能及时沟通。项目名称和编号需准确对应,避免混淆。
- 中标主体披露:中标供应商的全称、注册地址及中标金额是公示重点,金额需区分是否含政策优惠扣除(如适用)。若为联合体中标,应列明所有成员信息。
- 标的物详情:主要中标标的需细化至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服务条款,例如设备采购需注明技术参数,服务类项目需明确服务周期与标准。
- 评审透明度:公示评审专家名单(隐去敏感信息)及评分规则。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需公布中标人总得分;最低价中标项目需说明价格调整依据。
- 时效与渠道:法定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且须在省级财政或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需随结果同步公开,保障流程可追溯。
提示:供应商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依据公示渠道的投诉机制提出,但需注意法定时限。采购人未按规公示的,可能面临监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