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卡过期作废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明确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且商家需为过期卡提供激活或换卡服务。商家单方面宣布次卡“过期作废”属于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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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清晰
预付卡(含次卡)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约束,记名卡禁止设有效期,不记名卡至少3年有效。商家若拒绝激活或换卡,可被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 -
格式条款无效
商家单方面标注“过期作废”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继续使用剩余服务,否则商家构成不当得利。 -
**途径明确
若遇次卡被强制作废,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案例显示,法院通常支持消费者按比例退款。
总结:次卡过期作废不合法,消费者应保留证据积极**。商家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期限为由剥夺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