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司法局 无权直接作废司法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结论的撤销或作废需通过法定程序由特定主体办理,具体情形如下:
一、司法局不直接作废司法鉴定结论
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而非直接干预具体鉴定结论。若发现司法鉴定存在问题,通常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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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我纠错 :司法鉴定机构若发现结论存在数据错误、分析失误等瑕疵,可启动复查、复核程序自行纠正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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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上级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情形时,可责令机构整改或直接撤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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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如鉴定人违法或程序严重违规,相关机关可依法处理,但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程序。
二、司法鉴定结论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司法鉴定结论在以下情形下可被撤销或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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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资格问题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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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 :如未按规定回避、样本采集不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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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依据不足 :如鉴定意见与事实明显不符或缺乏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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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情形 :如鉴定机构被吊销资质等。
三、申请撤销的程序
当事人若认为司法鉴定结论存在上述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申请重新鉴定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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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 :要求机构自行复查或撤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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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如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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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条情形时,法院应准许。
四、已出具结论的不可撤销性
一旦司法鉴定结论生效(即进入诉讼程序或作为证据使用), 原则上不可撤销 。但可通过上述程序申请重新鉴定,且原结论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局不直接作废司法鉴定结论,但可通过监管或协调程序推动结论的纠正。若需撤销结论,需依据法定情形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或法院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