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及军队规定,退役军人结婚政策如下:
一、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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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资格
退役军人(指已退出现役的军人)与普通公民一样,适用《民法典》规定,需双方自愿、符合一夫一妻制,且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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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军婚特别规定
军人退伍后,其婚姻关系不再受军婚政策保护,与普通公民无区别。
二、晚婚鼓励措施
国家及军队均提倡晚婚,鼓励年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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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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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若符合晚婚年龄,可享受额外婚假(如3天基础婚假+7天晚婚假)及工资照发。
三、配偶条件
现役军人配偶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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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清白、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无严重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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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无特别限制,但需遵守《民法典》婚姻基本原则。
四、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及《婚姻法》第六条,明确婚姻自愿、年龄限制及晚婚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