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等功烈士遗属的补偿标准,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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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以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烈士生前40个月的工资(或津贴)为基数。
- 若烈士生前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标准,则按排职少尉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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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比例
立一等功的烈士遗属,在一次性抚恤金基础上增发25%。
二、其他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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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除法定抚恤金外,可获额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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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抚恤金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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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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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上学无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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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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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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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计算基准 :按烈士牺牲时排职少尉军官的月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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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奖励原则 :若烈士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发放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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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机构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以上补偿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确保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保障。